国防交通动员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防交通动员建设。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动员,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有关的国防交通动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防交通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的国防交通动员。 近年来,随着国家交通、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防交通体系更加完善,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大幅提升。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平战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国防和军事需求。一些具有重要国防意义的铁路、公路和港口码头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通信保障队伍和保障方案在平时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铁路营运里程达到7.3万公里,公路达到180.9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97万公里,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达到20.1亿吨。军事夏令营铁路运输实现了在运货物的信息化管理和调度指挥的计算机控制,水路运输实现了远洋货轮的定位跟踪和调度指挥,公路运输实现了部分大型货车的定位跟踪和调度指挥,航空运输实现了订票、离港、航线、货运及安全监控的实时信息处理。全国主要车站、港口、机场、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等的基础信息和交通动员信息,初步实现了数据库管理。 继《国防交通条例》之后,200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民用运力动员,平时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准备,包括拟定新建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的总体规划、掌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潜力、编制国防动员预案等;战时依据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实施,平时特殊情况下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决定实施。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义务和责任。 |